中華民國滑雪指導員協會

Taiwan Ski Instructor Association

本會定名

為「中華民國滑雪指導員協會」
英文名稱「Taiwan Ski Instructor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TSIA」(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成立歷程

中華民國滑雪指導員協會創立於2013/07/14.
自2006年台灣滑雪人口遽增. 台灣自主培訓之滑雪指導員, 比較於雪地國家是相對缺乏支援與系統化培訓. 經多年積極接觸雪地國培訓體系後遂於成立.

本會宗旨

非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提升滑雪指導員專業技能
以安全、樂趣、技能為核心價值的滑雪活動服務品質為宗旨。

會員

本會會員分以下六種
(1)培育會員、(2)一般會員、(3)贊助會員
(4)團體會員、(5)永久會員、(6)榮譽會員

組織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活動

鼓勵並推廣有志投入滑雪指導員職能之愛好者,舉辦及參與專業滑雪指導員技能研習活動。

中華民國滑雪指導員協會章程

Taiwan Ski Instructor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滑雪指導員協會」
英文名稱「Taiwan Ski Instructor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TS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滑雪指導員專業技能、鼓勵並推 廣有志投入滑雪指導員職能之愛好者,參與專業滑雪指導員技能研習活動,以安全、樂 趣、技能為核心價值的滑雪活動服務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不定期辦理國內、國外滑雪活動,進行滑雪技能與滑雪指導技能之研修。
二、不定期參與國際滑雪團體活動,不定期與國際滑雪團體合作,進行滑雪技術與滑雪 理論新知之吸收,以提升本會專業知識。
三、培訓及養成專業滑雪指導員人才。
四、推廣滑雪相關活動,及分享滑雪有關之資訊。
五、其它有助本會會務之推展事項。
六、提升及維持所應具有之高尚品德。
七、倡導讓所有滑雪愛好者有互相切磋琢磨之機會及互相敬重照顧之處事態度。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 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以下六種:
一、培育會員:凡年滿十二歲,參加過本會舉辦之國內講習或海外培訓者即成為培育會 員, 繳交入會費新台幣600元 (本項費用由秘書處提列培訓費用代繳),每年年費新台幣200元。
二、一般會員:1、凡年滿十五歲,通過本會指導員考照鑑定取得本會任一級別指導 員證照者, 繳交入會費新台幣6,000元( 本項費用由秘書處提列 培訓費用代繳),每年年費新台幣2,000元。
2、凡年滿十五歲,取得本會培育會員者, 累計三次參加本會舉辦之 海外培訓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繳交入會費新台幣6,000元, 每年年費新台幣2,000元。
3、凡年滿十五歲,取得本會認可之非本會指導員證照,經理事會審 查通過後,繳交入會費新台幣6,000元,每年年費新台幣2,000 元。
三、贊助會員:凡年滿十五歲,贊同本會宗旨,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入會費新台幣60,000 元。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繳交入會費新台幣20,000元,每年年費新台幣20,000元。團體 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之權利。
五、永久會員:本會會員,長期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者。
六、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經理事三人以上及監事一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聘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培育會員、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視暫 為時中止會籍,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停權處分)。 待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經理事通過, 可方恢復會籍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 過補足應繳之會費,方可恢復會籍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 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 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亦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 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可以線上視訊會議,電話會議進行。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培育會員:新台幣 600元。
一般會員:新台幣 6,000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 60,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60,000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培育會員:新台幣 200元。
一般會員:新台幣 2,000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 2,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20,000元,於每年九月底前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7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經內政部102年9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20289420號函准予立案備查。